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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计局主要职能
发布人:办公室 2018-07-02
  

(一)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;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、基本统计制度,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;统一领导、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、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、法规的贯彻实施;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,查处统计违法行为;指导全市统计工作。

(二)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、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,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;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,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,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,监督、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。

(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,组织实施全市人口、经济、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、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

(四)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、工业、建筑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房地产业、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、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、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、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、教育、卫生和社会工作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、物业管理、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。

(五)组织实施能源、投资、消费、价格、收入、科技、人口、劳动力、社会发展基本情况、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有关统计数据,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、旅游、交通运输、邮政、教育、卫生、社会保障、公用事业、资源、城乡建设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、财政、金融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。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

(六)组织全市各县区、各部门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、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

(七)管理全市各县区、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,执行国家统计标准;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;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制度,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、监控和评估;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。

(八)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,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、评审工作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。

(九)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,组织制定各县区、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、运行规则,指导各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。

(十)收集和整理外市统计数据,组织实施与外市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。

(十一)负责本系统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。

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